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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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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開發單位申請許可開發行為時,應檢具環境影響說明書,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並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主管機關審查。
  2. 2.主管機關應於收到前項環境影響說明書後五十日內,作成審查結論公告之,並通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開發單位。但情形特殊者,其審查期限之延長以五十日為限。
  3. 3.前項審查結論主管機關認不須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並經許可者,開發單位應舉行公開之說明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7條,開發單位在申請許可開發行為時,需要準備環境影響說明書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然後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給主管機關進行審查。主管機關應在收到環境影響說明書後50天內做出審查結論,並公告通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和開發單位。如果審查期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最長不得超過50天。如果主管機關審查結論認為不需要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並且核准開發,開發單位應當舉行公開的說明會。 參考資料:環境影響評估法第7條規定,依據該法規,開發單位在申請許可開發行為時,需提出環境影響說明書;主管機關應於收到環境影響說明書後50天內做出審查結論,並通知有關機關和開發單位。如果沒有特殊情況,審查期限不能超過50天。

相關函釋 5

立法沿革 1

(0831215 制定)

開發單位申請許可開發行為時,應檢具環境影響說明書,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並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主管機關審查。   主管機關應於收到前項環境影響說明書後五十日內,作成審查結論公告之,並通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開發單位。但情形特殊者,其審查期限之延長以五十日為限。   前項審查結論主管機關認不須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並經許可者,開發單位應舉辦公開之說明會。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831215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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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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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7 條規定:「開發單位申請許可開發行為時,應檢具環境影響說明書,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並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