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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法 第 7 條

  1. 1.開發單位申請許可開發行為時,應檢具環境影響說明書,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並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主管機關審查。
  2. 2.主管機關應於收到前項環境影響說明書後五十日內,作成審查結論公告之,並通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開發單位。但情形特殊者,其審查期限之延長以五十日為限。
  3. 3.前項審查結論主管機關認不須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並經許可者,開發單位應舉行公開之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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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7條,開發單位在申請許可開發行為時,需要準備環境影響說明書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然後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給主管機關進行審查。主管機關應在收到環境影響說明書後50天內做出審查結論,並公告通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和開發單位。如果審查期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最長不得超過50天。如果主管機關審查結論認為不需要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並且核准開發,開發單位應當舉行公開的說明會。 參考資料:環境影響評估法第7條規定,依據該法規,開發單位在申請許可開發行為時,需提出環境影響說明書;主管機關應於收到環境影響說明書後50天內做出審查結論,並通知有關機關和開發單位。如果沒有特殊情況,審查期限不能超過50天。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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