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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開發單位申請許可開發行為時,應檢具環境影響說明書,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並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主管機關審查。
  2. 主管機關應於收到前項環境影響說明書後五十日內,作成審查結論公告之,並通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開發單位。但情形特殊者,其審查期限之延長以五十日為限。
  3. 前項審查結論主管機關認不須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並經許可者,開發單位應舉行公開之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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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開發單位「申請許可」開發行為時,應檢具「環境影響說明書」,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並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主管機關🌂審查。 II 主管機關應於收到前項環境影響說明書後50日內,作成審查結論公告之,並通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開發單位。但情形特殊者,其審查期限之延長以50日為限。 III 前項審查結論主管機關認「不須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並經許可」者,開發單位「應」舉行公開之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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