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評估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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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7條,開發單位在申請許可開發行為時,需要準備環境影響說明書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然後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給主管機關進行審查。主管機關應在收到環境影響說明書後50天內做出審查結論,並公告通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和開發單位。如果審查期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最長不得超過50天。如果主管機關審查結論認為不需要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並且核准開發,開發單位應當舉行公開的說明會。 參考資料:環境影響評估法第7條規定,依據該法規,開發單位在申請許可開發行為時,需提出環境影響說明書;主管機關應於收到環境影響說明書後50天內做出審查結論,並通知有關機關和開發單位。如果沒有特殊情況,審查期限不能超過50天。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相關函釋 5 則
- 未登記工廠申請臨時工廠補辦登記,應以開發單位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提計畫內容,依申請時之認定標準第3條判認,申請開發面積則應依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許可相關規定之計算方式辦理,環境影響評估法未另作規定。
- 法律字第 0999020964 號
- 廢/停 一、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開發單位申請許可開發行為時,應檢具環境影響說明書,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並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主管機關審查」
- 開發單位於開發行為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動工前,依照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有關規定舉行公開說明會,即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另上開未規定已舉行公開說明會之開發行為,若其採分期、分標發包施工或分成多張雜照、建照依序動工,其分期、分標或各(雜、建)照工程之動工應舉行公開說明會。
- (85)法律決字第 29190 號
立法沿革 1 版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環境影響評估法 第 23 條條文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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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