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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評估、審查及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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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法
第 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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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前條審查結論認為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者,開發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將環境影響說明書分送有關機關。 二、將環境影響說明書於開發場所附近適當地點陳列或揭示,其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三、於新聞紙刊載開發單位之名稱、開發場所、審查結論及環境影響說明書陳列或揭示地點。
開發單位應於前項陳列或揭示期滿後,舉行公開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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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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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評估、審查及監督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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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罰則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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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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