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前條審查結論認為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者,開發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將環境影響說明書分送有關機關。 二、將環境影響說明書於開發場所附近適當地點陳列或揭示,其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三、於新聞紙刊載開發單位之名稱、開發場所、審查結論及環境說明書陳列或揭示地點。 開發單位應於前項陳列或揭示期滿後,舉行公開說明會。
立法理由一、揭示說明書之目的,即在藉資料之公開使當地居民知悉,參與並提供意見,藉以訂定適當之環境保護方案,使環境影響評估更具實質意義。 二、第二項明定開發單位應舉行說明會,居民可於說明會中,對說明書不盡詳確之處,要求作進一步瞭解,並提出有關環境保護之意見。而開發單位亦可藉說明會,闡釋其計畫構想及立場,與居民溝通,減少日後實施開發行為之阻力。
一、揭示說明書之目的,即在藉資料之公開使當地居民知悉,參與並提供意見,藉以訂定適當之環境保護方案,使環境影響評估更具實質意義。 二、第二項明定開發單位應舉行說明會,居民可於說明會中,對說明書不盡詳確之處,要求作進一步瞭解,並提出有關環境保護之意見。而開發單位亦可藉說明會,闡釋其計畫構想及立場,與居民溝通,減少日後實施開發行為之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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