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有關機關或當地居民對於開發單位之說明有意見者,應於公開說明會後十五日內以書面向開發單位提出,並副知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9 條,當有關機關或當地居民對於開發單位的說明有意見時,他們必須在公開說明會後的十五日內以書面向開發單位提出意見,並抄送給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範例:根據「環境影響評估之公共參與-法規之要求與現實的考慮」一書中的資料顯示,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9 條的規定目的在於增強行政決策的正確性並滿足民主國家對於行政程序中賦予相關當事人「明瞭真相之權利」及「意見受尊重之權利」的需要。這顯示了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9 條規定的重要性和背後的目的。
前條有關機關或當地居民對於開發單位之說明有意見者,應於公開說明會後十五日內以書面向開發單位提出,並副知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立法理由明定有關機關或當地居民對於開發單位之說明有意見者,應於公開說明會後十五日內以書面向開發單位提出,並副知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明定有關機關或當地居民對於開發單位之說明有意見者,應於公開說明會後十五日內以書面向開發單位提出,並副知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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