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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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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管機關應於公開說明會後邀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機關、團體、學者、專家及居民代表界定評估範疇。
  2. 2.前項範疇界定之事項如下: 一、確認可行之替代方案。 二、確認應進行環境影響評估之項目;決定調查、預測、分析及評定之方法。 三、其他有關執行環境影響評估作業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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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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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0831215 制定)

主管機關應於公開說明會後邀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機關、團體、學者、專家及居民代表界定評估範疇。   前項範疇界定之事項如下:   一、確認可行之替代方案。   二、確認應進行環境影響評估之項目;決定調查、預測、分析及評定之方法。   三、其他有關執行環境影響評估作業之事項。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0831215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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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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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10 條規定:「主管機關應於公開說明會後邀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機關、團體、學者、專家及居民代表界定評估範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1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