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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開發單位於開發行為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動工前,依照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有關規定舉行公開說明會,即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另上開未規定已舉行公開說明會之開發行為,若其採分期、分標發包施工或分成多張雜照、建照依序動工,其分期、分標或各(雜、建)照工程之動工應舉行公開說明會。

會議日期 90 年 05 月 08 日

內文

全文內容: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前項審查結論主管機關認不須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並經許可者,開發單位應舉行公開之說明會。」同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規定:「開發單位依本法第七條第三項舉行公開之說明會,應於開發行為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動工前辦理。」因此,開發單位於開發行為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動工前,依照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有關規定舉行公開說明會,即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另上開未規定已舉行公開說明會之開發行為,若其採分期、分標發包施工或分成多張雜照、建照依序動工,其分期、分標或各(雜、建)照工程之動工應舉行公開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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