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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未登記工廠申請臨時工廠補辦登記,應以開發單位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提計畫內容,依申請時之認定標準第3條判認,申請開發面積則應依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許可相關規定之計算方式辦理,環境影響評估法未另作規定。

會議日期 104 年 01 月 06 日

要旨

所詢貴縣轄內高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臨時工廠補辦登記,其開發面積 之計算方式與應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疑義案,復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所詢貴縣轄內高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臨時工廠補辦登記,其開發面積之計算方式與應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 明:依貴局 103 年 12 月 18 日屏環綜字第 10333995900 號函辦理。

二、本署前於 100 年 3 月 30 日以環署綜字第 1000025374 號函(諒達)解釋,既有工廠申請臨時工廠補辦登記,其涉及環境影響評估之辦理方式。

三、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開發單位申請許可開發行為時,應檢具環境影響說明書,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並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主管機關審查。」故未登記工廠申請臨時工廠補辦登記,應以開發單位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提計畫內容,依申請時之「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 3 條判認,申請開發面積則應依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許可相關規定之計算方式辦理,環境影響評估法未另作規定,如有計算方式相關疑義,請逕向本案貴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洽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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