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評估法 第 6 條
- 1.開發行為依前條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開發單位於規劃時,應依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實施第一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並作成環境影響說明書。
- 2.前項環境影響說明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開發單位之名稱及其營業所或事務所。 二、負責人之姓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 三、環境影響說明書綜合評估者及影響項目撰寫者之簽名。 四、開發行為之名稱及開發場所。 五、開發行為之目的及其內容。 六、開發行為可能影響範圍之各種相關計畫及環境現況。 七、預測開發行為可能引起之環境影響。 八、環境保護對策、替代方案。 九、執行環境保護工作所需經費。 十、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不良影響對策摘要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6條,開發單位在規劃時應依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實施第一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並作成環境影響說明書。在環境影響說明書中,必須記載開發單位的名稱、負責人的姓名、地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環境影響說明書綜合評估者及影響項目撰寫者的簽名、開發行為的名稱及場所、目的及內容、可能影響的範圍及相關計畫、預測可能引起的環境影響、環境保護對策和替代方案、執行環境保護工作所需經費,以及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不良影響的對策摘要表。 這些規定的依據可以從環境影響評估法的相關部分找到。該法規定了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的情況,並要求開發單位在規劃時進行第一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並提交環境影響說明書。 用這個條文的一個例子是,如果一家公司計劃在特定地點建立工廠,根據這條法規,他們必須提供環境影響說明書,並在其中包含上述記載的各項事項。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