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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 第 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本法第十八條所定職權,得派員赴開發單位或開發地點調查或檢驗其相關運作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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