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以下簡稱認定標準)認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開發行為(以下簡稱開發行為),其環境影響說明書(以下簡稱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以下簡稱評估書)之製作,依本準則之規定;本準則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
根據上述法規,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2條,指出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的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並且要求認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的開發行為,其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的製作必須遵循此準則的規定。如果本準則未作規定,則適用其他法令。 舉例來說,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環境影響評估的審查結論未經完成或評估書未經認可前,不得為開發行為之許可,其經許可者,無效。這就是這項法條的一個具體應用例子。 參考資料: -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4條第1項 同時限 - 環境影響評估法規斷【全】。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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