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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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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六條第二項第三款及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三款所定綜合評估者,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領有本國環境工程技師證書,且有一年以上之環境影響評估工作經歷者。 二、具有撰寫內容相關項目專業之大學以上學歷,且有二年以上之環境影響評估工作經歷,並接受環境影響評估專業訓練達四十小時以上領有合格證明者。 三、曾擔任二案以上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綜合評估者。 四、具有影響項目撰寫者資格之一,且有三年以上之環境影響評估工作經歷者。
  2. 2.本法第六條第二項第三款及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三款所定影響項目撰寫者,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領有本國技師證書,且其執業範圍與撰寫內容相關者。 二、具有撰寫內容相關項目專業之大學以上學歷,且有一年以上之環境影響評估相關項目工作經歷或接受環境影響評估專業訓練達十小時以上領有合格證明者。 三、具有撰寫內容相關項目專業之專科以上學歷,且有二年以上之環境影響評估相關項目工作經歷或接受環境影響評估專業訓練達二十小時以上領有合格證明者。
  3. 3.前二項所定專業訓練,由中央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相關機關(構)、團體辦理之。
  4. 4.第一項綜合評估者及第二項影響項目撰寫者之資格,應檢附證明文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3條,針對第一項與第二項所定的資格要求,可以從以下法規來進行釋義: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6條第2項第3款及第11條第2項第3款,綜合評估者和影響項目撰寫者應具有特定資格,並需檢附證明文件。例如,如果符合上述規定,環境工程技師證書持有者且有一年以上環境影響評估工作經歷的人,符合綜合評估者的資格之一。而這些資格的專業訓練由中央主管機關或指定之相關機關辦理。

相關函釋 1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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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 3 條規定:「本法第六條第二項第三款及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三款所定綜合評估者,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領有本國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