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3條,針對第一項與第二項所定的資格要求,可以從以下法規來進行釋義: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6條第2項第3款及第11條第2項第3款,綜合評估者和影響項目撰寫者應具有特定資格,並需檢附證明文件。例如,如果符合上述規定,環境工程技師證書持有者且有一年以上環境影響評估工作經歷的人,符合綜合評估者的資格之一。而這些資格的專業訓練由中央主管機關或指定之相關機關辦理。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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