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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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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 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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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行為對環境之影響及環境品質之評估,均應符合相關環境保護
法令
之規定。其因環境之特性,開發單位應採用更嚴格之約定值、最佳可行污染防制(治)技術、總量抵減措施或零排放等方式為之,以符合環境品質標準或使現已不符環境品質標準者不致繼續惡化。
前項約定值係指開發單位評估環境負荷後設定之排放值,或於說明書、評估書初稿、評估書所作之承諾值,亦或為
主管機關
於審查時之設定值。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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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環境影響之預防對策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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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不同開發行為之評估事項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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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58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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