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5條第1項第6款,開發單位在製作環境影響說明書時,應檢具包括開發單位名稱、開發行為名稱、開發行為目的及內容、環境現況、環境影響預測、減輕或避免不利環境影響對策、替代方案等資料,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在此之後,主管機關可以邀集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委員、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團體召開預審會議,以討論環境影響評估相關事項。 參考資料:環境影響評估法第5條第1項第6款「環境影響評估工作包括第一階段、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及審查、追蹤考核等程序」。在進行環境影響評估前,開發單位需要檢具相關資料,並交由主管機關進行相關預審程序,以確保環境影響評估工作能夠嚴謹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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