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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開發行為基地應以下列原則進行規劃,並得以圖面量化呈現保留之比例與區域: 一、應避免使用地質敏感或坡度過陡之土地。 二、開發行為基地林相良好者,應予儘量保存,並有相當比率之森林綠覆面積。 三、開發行為基地動植物生態豐富者,應予保護。 四、應考量生態工程,並維持視覺景觀之和諧。 五、開發行為基地與下游影響區之間,應有適當之緩衝帶,或具緩衝效果之遮蔽或阻隔等替代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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