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單位應對開發行為基地及毗鄰之受影響地區預測評估邊坡穩定、地基沈陷、地質災變、土壤污染及土壤液化等潛在可能性,並納入環境保護對策。
根據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 25 條,開發單位應對開發行為基地及毗鄰之受影響地區預測評估邊坡穩定、地基沈陷、地質災變、土壤污染及土壤液化等潛在可能性,並納入環境保護對策。 根據參考資料:第一次審查會同意開發計畫所提出的擠壓砂樁、深基礎設計等方案,以減緩地層下陷及地質災變可能性,符合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 25 條的要求。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