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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 3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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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行為屬地下管線、箱涵、隧道或採地下化方式開發者,開發單位應調查或蒐集地下埋藏之史蹟或考古遺址等文化資產,鄰近建築物以及行經地區之河道、堤防、溝圳、排水系統、地下管路、地下坑道等之分布與過去挖填紀錄及資料,說明現存結構體之安全穩定程度,評估開發行為對各該現有結構體可能產生之負面影響,並納入環境保護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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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 30 條規定:「開發行為屬地下管線、箱涵、隧道或採地下化方式開發者,開發單位應調查或蒐集地下埋藏之史蹟或考古遺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