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開發單位對於開發行為因基礎開挖與處理、抽沙、填土、高填方或地下深開挖包含隧道、涵管以及營運期間可能造成之各種地面沈陷或地下水位變化等現象,應予預測研判其可能影響,並納入環境保護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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