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 4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港灣、港埠工程或填海造地之開發,應說明各該結構物對沿岸流、漂砂、鄰近海域生態、水下文化資產以及未來之海岸地形變遷、或對河口之影響,並納入環境保護對策。
  2. 設有隔離水道者,應就相鄰之填海造地與陸域間之各河口、浮游生物與底棲生物、沿岸流、潮汐、海岸地形變遷、沉積物流失、排水、水質交換等問題,說明其整體之負面影響,並納入環境保護對策。
  3. 在海域抽沙或浚挖航道水域者,應詳細調查水域地形及地質探查,評估對海底、水域水質、生物、漁業及水下文化資產之影響範圍與其程度,並納入環境保護對策。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