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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 4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道路、鐵路、大眾捷運系統之開發,如位於現有、興建中、或已定案之重要水庫集水區,應以穿越性、封閉型、且不得設置機廠(場)、站及交流道為限。但情形特殊,經主管機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審查同意者,不在此限。
  2. 道路、鐵路或大眾捷運系統之開發,應詳細調查、分析營運時噪音及振動之影響程度、範圍及受體,據以訂定噪音與振動防制措施;且為因應環境音量標準之提昇,應事先規劃環境保護對策。採路塹或路堤方式者,應評估其對積水、洩洪、橫交設施、生態棲地切割或動物通過之影響,並納入環境保護對策。
  3. 車站或場站之停車場及轉乘設施應提出規劃構想;車站或場站採聯合開發者,在說明書、評估書初稿、評估書內應列入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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