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林、漁、牧地之開發,應分析其土地利用之潛力與適宜性。說明引進外來之物種或生產技術所造成對當地社區或生態、水文環境等之影響,納入環境保護對策。
根據《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47條規定,對於農、林、漁、牧地的開發,應該分析其土地利用的潛力和適宜性,同時也要說明引進外來物種或生產技術對當地社區、生態和水文環境等的影響,並納入環境保護對策。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開發計畫涉及到引進外來物種或技術,就需要對該物種或技術對當地生態、社區和水文環境的影響進行詳細的說明和分析,同時也要提出相應的環境保護對策,以確保開發行為對環境的影響得到有效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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