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三 章 不同開發行為之評估事項
>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 4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遊樂區、風景區、高爾夫球場及運動場地之開發,不宜開挖山頭;坡度超過百分之四十之山坡地,其原有樹林地貌儘量保留;原有溪流溝坑之改道或填平,應先徵詢有關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之意見。
開發單位應預測未來假日或慶典期間所引入大量遊客及車輛,對交通運輸、停車場、用水量以及環境衛生等所造成之影響,納入環境保護對策。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環境影響之預防對策 §16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不同開發行為之評估事項 §41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附則 §58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