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根據「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48條的規定,遊樂區、風景區、高爾夫球場及運動場地的開發時,不宜開挖山頭;坡度超過百分之四十的山坡地,應儘量保留原有樹林地貌;且對於原有溪流溝坑的改道或填平,開發單位應先徵詢有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意見。例如,假設某開發單位計畫在風景區開發新的遊樂區,但需要進行土地改造或填土工程,應先詢問相關主管機關的意見。 ㈡根據「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48條第2項,開發單位應預測未來假日或慶典期間所引入大量遊客及車輛,對交通運輸、停車場、用水量以及環境衛生等所造成之影響,納入環境保護對策。例如,如果一個開發項目是在風景區內建立大型遊樂區,開發單位應評估假日或節慶期間可能帶來的遊客數量,並制定相應的交通、停車和環境衛生對策。 以上均依據環保署96年7月9日環署綜字第0960049484A號函和其他相關法規進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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