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53條,對於放射性核廢料儲存或處理場所的興建,需要根據評估環境影響因子、程度、範圍,訂定營運期間的環境保護對策,包括各種環境保護措施,如核廢料運送規劃、營運廢液或廢棄物處理、空氣污染防制、水污染防治、噪音防制等。同時,也需要考慮儲存或處理場所封閉或停止使用後可能引起的二次污染問題,並納入相應的環境保護對策。 舉例來說,在垃圾焚化廠的規劃設置過程中,需考慮到營運期間的垃圾處理、垃圾燃燒過程可能產生的廢氣、廢水等環境影響因素,並相應制定環境保護對策。 針對第二條,對可能發生意外事故的評估需要包括意外事故的型態、嚴重性、發生可能性以及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和範圍。這需要對短、中、長期和其他潛在影響期間進行評估。並且對意外事故的緊急應變措施,如通知、動員、事故評估與預測、疏散方式、搶救與搶修等予以評估規劃。同時,也需要評估儲存或處理場所在營運和封閉階段可能發生的核種外洩風險和相應的防護對策,如減輕或避免核種外洩之設計考量、輻射防護措施等。 舉例來說,對於核電廠的輻射防護措施,需要對可能發生的意外事故進行評估和規劃,如核電廠外洩風險的評估,并且制定相應的防護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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