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區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工業區產生之廢棄物 (含污泥) 以在工業區內處理為原則,但產生量少或情形特殊時,可委外清除、處理,並應檢附合格清除、處理機構之證明文件或調查當地合格清除、處理機構之家數,且註明最終處理 (置) 地點之容量負荷。委由政府機關或經主管機關同意之機構代為清除、處理,應檢附清除、處理容量、能力足以承受之明確同意證明文件。 工業區內規劃焚化爐、掩埋場處理廢棄物,其環境影響應併入計畫中一併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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