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區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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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區產生之廢棄物 (含污泥) 以在工業區內處理為原則,但產生量少或情形特殊時,可委外清除、處理,並應檢附合格清除、處理機構之證明文件或調查當地合格清除、處理機構之家數,且註明最終處理 (置) 地點之容量負荷。委由政府機關或經主管機關同意之機構代為清除、處理,應檢附清除、處理容量、能力足以承受之明確同意證明文件。 工業區內規劃焚化爐、掩埋場處理廢棄物,其環境影響應併入計畫中一併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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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據行業區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9條來看,該條規定了工業區內廢棄物處理的原則和相關準則,包括了委外清除、處理時應檢附合格清除、處理機構的證明文件,以及委由政府機關或經主管機關同意的機構代為清除、處理時的相應要求。此外,對於工業區內規劃焚化爐、掩埋場處理廢棄物的環境影響也應納入計劃中一併評估。 舉例來說,根據環保署相關法規,當工業區內產生的廢棄物需要委外清除、處理時,應提供合格清除、處理機構的證明文件,或者需經主管機關同意的機構代為清除、處理時,應檢附相關容量、能力足以承受的明確同意證明文件。 另外,對於工業區內規劃焚化爐、掩埋場處理廢棄物的環境影響,也應納入計劃中一併評估,以符合環境保護相關規定。
- 主管機關名詞
- 承受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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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