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灣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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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單位為預測開發行為對環境產生之影響,其引用之各項環境因子預測、推估模式,應敘明引用模式之種類、適用條件、設定或假設之重要參數及應用於開發行為之適當性。 前項預測、推估模式,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會商有關機關訂定技術規範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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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港灣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12條,開發單位在預測開發行為對環境產生的影響時,應敘明引用模式的種類、適用條件、設定或假設之重要參數及應用於開發行為的適當性。同時,根據該條款,在使用預測、推估模式時,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會商有關機關訂定技術規範公告。 舉例來說,假設某港灣開發計劃使用了特定的模式來預測海岸侵蝕情況,開發單位就需要清楚地說明該模式的種類、適用條件、設定的重要參數,以及這個模式在預測海岸侵蝕上的適當性。同時,中央主管機關根據這項法規可以與相關機關合作,制定技術規範公告,以確保使用的模式符合標準並得到適當的應用。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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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