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灣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 2 條
快速跳轉
港灣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依本準則之規定,本準則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港灣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2條,該準則的目的是要預防和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可能造成的不良影響。如果本準則沒有規定的事項,則適用其他相關的法令規定。這意味著在進行港灣開發環境影響評估時,如果本準則沒有規定的事項,則需要參考其他相關的法律法規。 舉例來說,根據上述參考資料中的一段內容,提到了開發單位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規定執行,並且根據相關的環境影響說明書和評估書來進行審查。這是符合該條規定,並且可以作為港灣開發環境影響評估的參考案例之一。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港灣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