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灣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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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之編製應精要確實。其中環境影響說明書之本文不得超過一百五十頁,評估書之本文不得超過三百頁;相關資料、文件、數據等得以附錄形式編製。但情形特殊,經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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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港灣開發行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 4 條》,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的編製應該精要確實,並且有一些具體的限制。環境影響說明書的本文不得超過一百五十頁,評估書的本文不得超過三百頁;相關資料、文件、數據等可以以附錄的形式編製。但在特殊情況下,經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受此限制。 這條法規的具體權威基礎可以引用《環境影響評估法》中有關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的相關規定,根據第 7 條的規定,在特定情況下,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的編製有一些特殊要求。例如,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了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的編製範圍、內容及程序,並明確了開發單位應該參酌其他單位和居民的意見。根據這些規定,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的編製必須符合相關的要求。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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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