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爾夫球場運動場地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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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之編制應精要確實。其中環境影響說明書本文不得超過一百五十頁,評估書本文不得超過三百頁;相關資料、文件、數據等得以附錄形式編製。但情形特殊,經主管機關認可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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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4條的規定,環境影響說明書的本文不得超過一百五十頁,評估書的本文不得超過三百頁。相關資料、文件、數據等可以以附錄形式編製,但如果情況特殊,經主管機關認可,則不在此限。例如,根據判決書中的情況,開發單位提出的環境影響說明書未將相關計畫充分納入,並且未將林內淨水場計畫資訊充分揭露,造成審查結論有瑕疵,這就是在特殊情況下未經主管機關認可,環境影響說明書未能遵守規定而導致的問題。 此外,另一個例子是根據法規所述的情形特殊,主管機關認可的情況,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所附的相關資料、文件、數據等不受字數限制。這可以是指在特殊狀況下,主管機關認可了開發單位提出的龐大的相關資料,讓其不受字數限制。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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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