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爾夫球場運動場地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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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爾夫球場、運動場地之開發對環境之影響,應符合空氣污染防制法、噪音管制法、水污染防治法、廢棄物清理法、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飲用水管理條例等相關環境保護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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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這段文字是在說明開發高爾夫球場或運動場地時,必須遵守相關的環境保護法令,包括空氣污染防制法、噪音管制法、水污染防治法、廢棄物清理法、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飲用水管理條例等。也就是說,開發這些場地時,必須注意不要對環境造成污染或噪音等影響,並且要妥善處理廢棄物等問題。 舉個例子,如果有人想要在某個地方開發一個高爾夫球場,就必須先確認該地區是否符合相關的環境保護法令,例如是否會對空氣、水源或噪音等造成影響,如果有,就必須採取相應的措施來避免或減少對環境的影響。
- 空氣污染防制法法規
- 噪音管制法法規
- 水污染防治法法規
- 廢棄物清理法法規
- 飲用水管理條例法規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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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