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樂區風景區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 13 條
快速跳轉
遊樂區、風景區開發經審查認定須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者,開發單位於評估範籌界定前,應依主管機關審查環境影響說明書作成之審查結論填寫範疇界定指引表如附件六,送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條召開會議討論確定評估範疇。
回 遊樂區風景區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遊樂區、風景區開發經審查認定須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者,開發單位於評估範籌界定前,應依主管機關審查環境影響說明書作成之審查結論填寫範疇界定指引表如附件六,送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條召開會議討論確定評估範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