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捷運系統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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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單位預測開發行為對環境產生之影響,其引用之各項環境因子預測、推估模式,應敘明引用模式之種類、適用條件、設定或假設之重要參數及應用於開發行為之適當性。 前項預測、推估模式,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會商有關機關訂定技術規範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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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規,大眾捷運系統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13條要求開發單位在預測開發行為對環境產生的影響時,必須敘明引用模式的種類、適用條件、設定或假設的重要參數以及應用於開發行為的適當性。另外,根據該條例,中央主管機關可以視需要會商有關機關,訂定技術規範進行公告。 舉例:若開發單位在預測捷運系統建設對空氣品質的影響時,使用了特定的環境模式來模擬排放情況和擴散效應,則應在環境影響評估報告中清楚敘明該模式的種類、適用條件、所設定的參數等相關資訊,以證明其適用性和準確性。 參考資料:大眾捷運系統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13條及相關修正公告。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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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