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捷運系統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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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大眾捷運法第十條,大眾捷運系統規劃報告書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轉行政院核定,內容應包含多項事項,其中包括環境影響評估。根據前述法條,大眾捷運系統的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應依照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的決議為準。 其中,根據民間投資興建大眾捷運系統辦法,該案因未符合規範而被全案退回,此與大眾捷運法第十條中要求規劃報告書內容具備完整性、專業性相關。這顯示了法條的執行規範。 至於作業準則第16條與參考資料之相關性,由於我無法直接查閱最新法規文件,因此無法提供此條的具體釋義和相關範例。
- 法令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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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