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場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 17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機場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 17 條,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5條規定,對於開發行為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而根據實際判決書或裁判書中的範例,如果開發行為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並依法核准環境影響評估,否則可能違法。
- 法令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機場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