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教醫療建設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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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之編製應精要確實。其中環境影響說明書本文不得超過一百五十頁,評估書本文不得超過三百頁;相關資料、文件、數據等,得以附錄形式編製。但情形特殊,經主管機關認可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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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文教醫療建設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4條的規定,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的編製應精要確實,且有字數限制,即環境影響說明書本文不得超過一百五十頁,評估書本文不得超過三百頁;相關資料、文件、數據等可以以附錄形式編製,但情況特殊時,經主管機關認可者,不在此限。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醫療機構進行新建醫院的環境影響評估,根據該條規定,他們必須在環境影響說明書中精要確實地呈現所有相關資訊,並且不能超過一百五十頁的篇幅。評估書則有更大的餘地,但也不能超過三百頁。如果有特殊情況需要超過這些限制,則需要經過主管機關的認可才能超過此限制。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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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