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教醫療建設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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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教、醫療建設對環境之影響,應符合空氣污染防制法、噪音管制法、水污染防治法、廢棄物清理法、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飲用水管理條例等相關環境保護法令之規定。 本準則有關環境品質之評估,應符合前項環境保護法令之規定,其因環境之特性,應採更嚴格之約定值、最佳可行污染防制 (治) 技術、總量抵減措施或零排放等方式為之,以符合環境品質標準或使現已不符環境品質標準者不致繼續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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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文教醫療建設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8條,文教、醫療建設對環境的影響應符合相關的環境保護法令規定,包括空氣污染防制法、噪音管制法、水污染防治法、廢棄物清理法、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和飲用水管理條例。在進行環境品質評估時,應依照這些法令的規定,並根據環境的特性,採取更嚴格的約定值、最佳可行污染防制技術、總量抵減措施或零排放等方式,以符合環境品質標準或防止現有的環境品質惡化。 舉例來說,根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的規定,對空氣品質有影響的文教、醫療建設應依法採取措施,以確保不會對環境造成污染。此外,根據水污染防治法,建設過程中應該採取措施,以保護水質不受到污染。這些法規都是為了保護環境及預防環境品質惡化而訂立的。
- 空氣污染防制法法規
- 噪音管制法法規
- 水污染防治法法規
- 廢棄物清理法法規
- 飲用水管理條例法規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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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