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掩埋場工程興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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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掩埋場工程興建,經審查認定須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者,開發單位於評估範疇界定前,應依主管機關審查環境影響說明書作成之審查結論填寫附件六範疇界定指引表,送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條召開會議討論確定評估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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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廢棄物掩埋場工程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16條,該條規定了在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前,開發單位應填寫附件六範疇界定指引表,並送交主管機關進行討論確定評估範疇。這意味著開發單位在進行環境影響評估時,必須遵守相關的範疇界定指引,並經過主管機關的討論確定評估範疇。 這一條規定的背後是環境影響評估程序的透明度和合法性。開發單位必須遵從相關的指引表,並且在評估範疇確定前,需要通過主管機關的討論和確認,以確保評估的客觀性和合法性。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環境保護署官方網站《廢棄物掩埋場工程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最新修訂版本)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十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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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