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掩埋場工程興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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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單位應先查明廢棄物掩埋場工程興建之基地,是否位於附件二之環境敏感區位及特定目的區位,並應檢附有關主管機關公函、圖件或實地調查資料等證明文件。 開發基地位於環境敏感區位或特定目的區位,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位於現有、興建中、規劃完成且定案之重要水庫集水區、自來水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濕地、珊瑚礁、紅樹林沼澤,經主管機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審查認定不應開發者,應不許可開發。 二、相關法令所禁止開發利用之區域,應不許可開發。 三、相關法令所限制開發利用之區域,應取得有關主管機關同意或另覓替代方案。 四、區位中應予保護之範圍及對象,應詳予評估及研提因應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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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提供的資訊來看,我無法確定廢棄物掩埋場工程興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 6 條的具體內容和相關法規要求。因此,無法就該法條進行逐條釋義。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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