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樓建築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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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樓建築如規劃取 (抽) 用地面水、地下水,應進行其環境影響調查、預測、分析及訂定對策,並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 前項開發行為位於地下水管制區或地盤 (層) 下陷區者,禁止規劃取 (抽) 用地下水,但施工過程之必要抽取或其他特殊情形,規劃非以點井方式施工,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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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高樓建築如規劃取 (抽) 用地面水、地下水,應進行其環境影響調查、預測、分析及訂定對策,並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 前項開發行為位於地下水管制區或地盤 (層) 下陷區者,禁止規劃取 (抽) 用地下水,但施工過程之必要抽取或其他特殊情形,規劃非以點井方式施工,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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