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樓建築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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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單位為預測開發行為對環境產生之影響,其引用之各項環境因子預測、推估模式,應敘明引用模式之種類、適用條件、設定或假設之重要參數及應用於開發行為之適當性。 前項預測、推估模式,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會商有關機關訂定技術規範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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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開發單位在預測開發行為對環境所產生的影響時,需要敘明引用的各項環境因子預測、推估模式的種類、適用條件、設定或假設之重要參數及其應用於開發行為的適當性。此外,根據法規,中央主管機關有權會商有關機關,並視需要訂定技術規範公告。 範例: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5條第2項規定,開發單位進行高樓建築環境影響評估時,應使用合適的預測、推估模式來評估對環境的影響。例如,若是在都市地區進行高樓建築開發,可能需要評估對周遭交通、排水系統、空氣品質等方面的影響,並使用相對應的模式來進行預測和推估。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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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