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設立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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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環評法第5條第1項第6款,工廠設立屬於需要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的開發行為之一。而根據第7條第1項規定,開發單位申請許可開發行為時,應檢具環境影響說明書,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並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主管機關審查。再者,根據第17條規定,開發單位應依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所載之內容及審查結論,切實執行。 因此,工廠設立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的具體適用內容,應以主管機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的決議為依據。
- 法令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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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