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電廠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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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單位為預測開發行為對環境產生之影響,其引用之各項環境因子預測、推估模式,應敘明引用模式之種類、適用條件、設定或假設之重要參數及應用於開發行為之適當性。 前項預測、推估模式,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會商有關機關訂定技術規範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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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以上法規第23條,開發單位在進行核能電廠開發環境影響評估時,需要敘明引用的各項環境因子預測、推估模式的種類、適用條件、設定或假設之重要參數及應用於開發行為的適當性。同時,根據相關機關的需要,中央主管機關可以訂定技術規範公告。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公司想建設核能電廠,他們需要使用特定的模型來預測可能的環境影響,並在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中詳細描述使用的模型類型、參數和適用條件。這是為了確保透明度和準確性,讓相關機關了解到使用的方法和準則。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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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