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電廠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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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單位應先查明申請核能電廠開發之基地,是否位於附件二之環境敏感區位及特定目的區位,並應檢附有關主管機關公函、圖件或實地調查資料等證明文件。 開發基地位於環境敏感區位或特定目的區位,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位於現有、興建中、規劃完成且定案之重要水庫集水區、自來水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海岸潟湖、紅樹林沼澤、草澤、沙洲、河口、珊瑚礁、濕地,經主管機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審查認定不應開發者,應不許可開發。 二、相關法令所限制開發利用之區域,應不許可開發。 三、相關法令所限制開發利用之區域,開發單位應取得有關主管機關同意或另覓替代方案。 四、區位中應予保護之範圍及對象,開發單位應詳予評估及研提因應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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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核能電廠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 6 條,開發單位應先查明申請核能電廠開發之基地,是否位於附件二之環境敏感區位及特定目的區位,並應檢附有關主管機關公函、圖件或實地調查資料等證明文件。 根據該條規定,如果開發基地位於環境敏感區位或特定目的區位,則依照以下規定辦理: 一、如果位於重要水庫集水區、自來水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等區域,經主管機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審查認定不應開發,則應不許可開發。 二、如果位於相關法令所限制開發利用的區域,應不許可開發。 三、如果位於相關法令所限制開發利用的區域,則開發單位應取得有關主管機關的同意或另覓替代方案。 四、對於應予保護的範圍及對象,開發單位應詳予評估及研提因應對策。 以上內容參考了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 6 條的相關規定,請參考。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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