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力發電汽電共生工程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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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力發電、汽電共生工程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依本準則之規定,本準則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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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火力發電、汽電共生工程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依本準則之規定,本準則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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