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力發電汽電共生工程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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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之編製應精要確實。其中環境影響說明書本文不得超過一百五十頁,評估書本文不得超過三百頁;相關資料、文件、數據等,得以附錄形式編製。但情形特殊,經主管機關認可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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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火力發電汽電共生工程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4條的規定,環境影響說明書和評估書的編製應該精要確實。文中指出環境影響說明書的文字不得超過一百五十頁,評估書的文字不得超過三百頁。相關資料、文件、數據等可以以附錄形式編製,但如果有情形特殊且經主管機關認可的話,就不受文字頁數限制。 舉例來說,根據此法條中提到的情形特殊,可能是指特定的環境影響評估計畫具有特殊複雜性或是需要更多的資料來證明其對環境影響的清楚說明,這時候主管機關可以認可超過一定頁數的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 參考資料: - "火力發電汽電共生工程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4條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環境影響評估法條文及相關解釋參考手冊」,發布日期:2021年11月。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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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