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基本法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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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應訂定計畫,逐步達成非核家園目標;並應加強核能安全管制、輻射防護、放射性物料管理及環境輻射偵測,確保民眾生活避免輻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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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環境基本法第23條,政府應訂定計畫逐步達成非核家園目標,同時應加強核能安全管制、輻射防護、放射性物料管理及環境輻射偵測,以確保民眾的生活避免輻射危害。這意味著政府須制定具體計畫,逐步實踐非核家園的目標,同時加強核能相關事項的管理和輻射防護,以確保民眾的生活環境不會受到輻射的危害。 以上環境基本法第23條的法條內容與參考資料有關連度不高,因此無法提供特定的與參考資料相關的範例。抱歉無法提供更具體的解釋。
立法沿革 1 版
(0911119 制定)
政府應訂定計畫,逐步達成非核家園目標;並應加強核能安全管制、輻射防護、放射性物料管理及環境輻射偵測,確保民眾生活避免輻射危害。
立法理由過去曾發生輻射異常事件,引起紛爭,且電磁爐、通訊設備、高壓電線等產生之非游離輻射所引起之健康影響,均應建立制度,採取防制措施。
- 非名詞
- 核名詞
(0911119 制定)
過去曾發生輻射異常事件,引起紛爭,且電磁爐、通訊設備、高壓電線等產生之非游離輻射所引起之健康影響,均應建立制度,採取防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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