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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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領、補發或換發合格證書須繳納證書費,其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前項證書費之收繳,依預算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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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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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