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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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環境保護專責人員(以下簡稱專責人員)分為以下三類人員:一、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 二、廢水處理專責人員。 三、毒性化學物質製造、使用、貯存、運送專業技術管理人員。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專責人員分為甲級及乙級二級; 第三款專責人員分為甲級、乙級及丙級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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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