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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收入。 二、污染行為人、潛在污染責任人或污染土地關係人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規定繳納之款項。 三、土地開發行為人依第五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繳交之款項。 四、基金孳息收入。 五、中央主管機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六、環境保護相關基金之部分提撥。 七、環境污染之罰金行政罰鍰之部分提撥。 八、其他有關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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