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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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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收入。 二、污染行為人、潛在污染責任人或污染土地關係人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規定繳納之款項。 三、土地開發行為人依第五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繳交之款項。 四、基金孳息收入。 五、中央主管機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六、環境保護相關基金之部分提撥。 七、環境污染之罰金行政罰鍰之部分提撥。 八、其他有關收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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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890113 制定)

不遵行所在地主管機關依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為之命令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不遵行主管機關之停止作為、停業、部分或全部停工等規定之刑罰。

(0990108 全文修正)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收入。   二、污染行為人、潛在污染責任人或污染土地關係人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規定繳納之款項。   三、土地開發行為人依第五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繳交之款項。   四、基金孳息收入。   五、中央主管機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六、環境保護相關基金之部分提撥。   七、環境污染之罰金及行政罰鍰之部分提撥。   八、其他有關收入。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890113 制定)

不遵行主管機關之停止作為、停業、部分或全部停工等規定之刑罰。

(0990108 全文修正)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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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29 條規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收入。 二、污染行為人、潛在污染…」(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2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