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致他人受損害者,有重大過失之污染土地關係人應與污染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污染土地關係人依前項規定賠償損害時,對污染行為人有求償權。
立法理由有重大過失之污染土地關係人應與污染行為人連帶負責任,惟其可向污染行為人求償。
依本法所處之停工、停業、停止作為或撤銷、廢止許可證之執行,由主管機關為之;勒令歇業,由主管機關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之。 經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命其停業、部分或全部停工者,應於復工、復業前,檢具完成改善證明文件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復工、復業。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二條移列。 二、新增第二項。增訂依本法規定命其停業、部分或全部停工者之復工復業審核規定。
有重大過失之污染土地關係人應與污染行為人連帶負責任,惟其可向污染行為人求償。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二條移列。 二、新增第二項。增訂依本法規定命其停業、部分或全部停工者之復工復業審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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