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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第 4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本法所處之停工、停業、停止作為或撤銷廢止許可證之執行,由主管機關為之;勒令歇業,由主管機關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之。
  2. 經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命其停業、部分或全部停工者,應於復工、復業前,檢具完成改善證明文件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經主管機關審查准後,始得復工、復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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