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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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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本法所處之停工、停業、停止作為或撤銷廢止許可證之執行,由主管機關為之;勒令歇業,由主管機關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之。
  2. 2.經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命其停業、部分或全部停工者,應於復工、復業前,檢具完成改善證明文件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經主管機關審查准後,始得復工、復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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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890113 制定)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致他人受損害者,有重大過失之污染土地關係人應與污染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污染土地關係人依前項規定賠償損害時,對污染行為人有求償權。

立法理由有重大過失之污染土地關係人應與污染行為人連帶負責任,惟其可向污染行為人求償。

(0990108 全文修正)

依本法所處之停工、停業、停止作為或撤銷、廢止許可證之執行,由主管機關為之;勒令歇業,由主管機關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之。   經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命其停業、部分或全部停工者,應於復工、復業前,檢具完成改善證明文件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復工、復業。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二條移列。   二、新增第二項。增訂依本法規定命其停業、部分或全部停工者之復工復業審核規定。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勒令歇業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0890113 制定)

有重大過失之污染土地關係人應與污染行為人連帶負責任,惟其可向污染行為人求償。

(0990108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二條移列。   二、新增第二項。增訂依本法規定命其停業、部分或全部停工者之復工復業審核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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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47 條規定:「依本法所處之停工、停業、停止作為或撤銷、廢止許可證之執行,由主管機關為之;勒令歇業,由主管機關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4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4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