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輔導事業預防及整治土壤及地下水污染。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第七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及第四十一條之規定,於本法施行前已發生土壤或地下水污染之污染行為人適用之。
立法理由為妥善有效處理土壤或地下水污染問題,明定本法部分條文溯及適用於本法施行前之污染行為人。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輔導事業預防及整治土壤及地下水污染。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三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為妥善有效處理土壤或地下水污染問題,明定本法部分條文溯及適用於本法施行前之污染行為人。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三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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