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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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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規定應繳納之費用,優先於一切債權抵押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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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890113 制定)

公私場所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授權訂定之相關命令而主管機關疏於執行時,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得敘明疏於執行之具體內容,以書面告知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於書面告知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仍未依法執行者,人民或公益團體得以該主管機關為被告,對其怠於執行職務之行為,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其執行。   行政法院為前項判決時,得依職權判令被告機關支付適當律師費用、偵測鑑定費用或其他訴訟費用予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有具體貢獻之原告。   第一項之書面告知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仿照空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條及廢棄物清理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增訂公民訴訟條款,民眾得提起公民訴訟。

(0990108 全文修正)

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規定應繳納之費用,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四條移列。   二、因相關條文條次變更,爰修正之。

(0890113 制定)

仿照空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條及廢棄物清理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增訂公民訴訟條款,民眾得提起公民訴訟。

(0990108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四條移列。   二、因相關條文條次變更,爰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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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49 條規定:「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規定應繳納之費用,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4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4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