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上述條文來看,地下儲槽系統的監測頻率是在每三年一次,壓力式和吸取式輸送設備則是每年一次。如果監測結果符合特定情況,則事業需要進行污染調查,以確定是否有污染洩漏情事。這樣的監測管理辦法有助於確保地下儲槽系統的安全運行,並且有系統地進行污染防治。 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可以與地檢署採樣報告中提到的溢流情況相關聯。例如,如果地下儲槽系統的壓力變化率超過規定值,或者自動壓力記錄器顯示的圓盤圖未能密合,這些情況都可能暗示著污染洩漏的可能性,需要進行進一步的調查。因此,監測設施設置管理辦法的規定對於預防地下水體污染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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